海外家族信托实践研究
家族财富传承,永远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,富豪们也不吝出演了一幕幕的人间悲喜剧,像“霍英东后人为争64亿遗产对簿公堂”、“澳门赌王何鸿燊家产之争”之类的话题也往往成为娱乐头条和供世人茶余饭后的谈资。若在该问题上处理不当,极易引发家族成员内斗,甚至对簿公堂,巨大财富也因此大幅缩水,家族企业也会一蹶不振。财富传承处理的好的,则可以成功打破“富不过三代”的魔咒,成就家族财富和事业的百年长青。《货币战争》中描述罗斯柴尔德家族(Rothschildfamily)或许有些夸张,但难掩巨富家族在数百年动荡中日益富裕的现实,耳熟能详的家族包括洛克菲勒家族、杜邦家族、沃尔玛·沃顿家族等。
西方富豪们到底是如何传承财富的?中国新晋富豪们或许可以通过学习他们的经验,顺利实现家族财富和事业的传承。本文主要以美国为背景研究各种财富传承方式,重点将介绍家族信托的运行方式和优势,寄希望通过对“舶来”的产品学习之余,为我国信托业转型发展带来一些有益的借鉴和思考。
未来5到10年内,将有300多万家民营企业面临财富和企业传承问题。而这并不容易:中国有“富不过三代”的说法;德国也用“创造、继承、毁灭”(Erwerben,Vererben,Verderben)代表三代人的命运;在美国,家族企业在第二代能够存在的只有30%,到第三代还存在的只有12%,到第四代及四代以后依然存在的只剩3%。如何实现财富和事业的传承,成为现在中国HNWIs面临的重要课题。
一、传承危机的应对良策
(一)家族信托释义及考虑要素
家族信托的雏形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(公元前510年-公元前476年)。当时《罗马法》将外来人、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。为避开这样的规定,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,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,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。
在美国家族信托由来已久。最初是于19世纪末、20世纪初出现,即镀金年代(GildedAge)来临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创造的[1]。早期的家族信托受相同的法律法规监管,设立家族信托方式较为单一。在经历了长达25年的经济繁荣时期后(被称为美国的第二个镀金年代),许多州的法律也变得更灵活,设立和运营家族信托也变得更加容易——富人因此更容易实现其财富规划和传承的目标。
据《信托法》规定,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,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,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,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,并在指定情况下由受益人获得收益。而家族信托是指个人作为委托人,以家庭财富的管理、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,受益人一般为本家庭成员,如下图所示。
图1家族信托结构示意图
设立一个家族信托需具体考虑很多具体因素,比如选择什么人或者机构担任受托人,以何种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等[2]。下文简单介绍各个要素。
1、设立地点
家族信托的设立地点很重要。美国各个州的法律法规都不尽相同:某些州允许永久信托(perpetu altrusts),某些州允许永久信托的同时还能更好地实现资产保护等;谨慎投资者(PrudentInvestor)章程更是各个州都不相同。当然也可以选择设立离岸信托,即设立在全球著名的避税圣地:开曼群岛、英属维尔京群岛(BVI)、百慕大等地。委托人必须先清楚相关法律法规,再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地点。仅以信托期限为例,不同地区有完全不同的规定[3]:
—HongKong香港:80年
—CaymanIslands开曼群岛:150年
—BVI英属维尔京群岛:100年
—Jersey泽西:100年
—USDelaware美国特拉维州:无年限限制
2、受托人
很多人或者机构都可以担任受托人,也可以选择几个人或者机构共同担任受托人,选择包括:
个人:通常是家族成员。但家族成员不一定具备担任受托人的能力,而且当该家族成员同时也为受益人时会产生利益冲突;另外个人作为受托人时,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并且个人不像法人,寿命有限,这也不利于家族信托的运营。
律师或其他顾问:在加州等地,当个人担任超过六个信托的受托人时,需注册成专业私营受托人。
私人信托公司:富裕家庭有时会自己创立国家银行或私人信托公司,家族成员作为公司股东,管理家族信托的运营。这通常发生在怀俄明州(Wyoming)和南达科塔(SouthDakota)等对注册信托公司资本要求不高且监管灵活的州。
专业信托机构:通常是银行信托部、独立信托公司等,它们通常在很多州都有分支机构,能够为富裕家族设立永久信托(perpetu altrusts);同时也能够在满足谨慎投资人(prudentinvestor)的情况下,最大限度的为富裕家族投资理财,实现资产增值目标。
共同受托人:很多时候两个或更多机构共同担任受托人,才能更好的满足受益人的不同需求。
3、信托财产
家族信托中可以持有的信托财产没有限制,只要该财产的所有权能够被转移,可持有资产包括房地产、股票组合、家族企业、合资企业、专利和版权等等。
4、信托契约
在信托契约中可以灵活定制有关的各种规定,由此产生不同种类,下表记录了一些家族信托种类:
表1家族信托种类举例
可撤销信托 (Revocabletrust) |
委托者可以解除信托,课税时委托者被认为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拥有人。 |
不可撤销信托 (Irrevocabletrust) |
委托者放弃对信托控制权,课税时委托人被认为是信托财产的拥有者,该种信托可避免对委托者的债务追偿,同样也可避免遗产税等。 |
固定信托 (Fixedtrust) |
对受益人分配方案由委托人事先在委托书约定,受益人不能任意改变。 |
全权信托(Discretionarytrust) |
由受托人决定对受益人的分配、投资等事宜。 |
浪费信托 (Spendthrifttrust) |
向年幼的或者无管理财产能力的家族成员传承财富。 |
永久信托 (perpetu altrusts) |
信托无期限限制,这对HNWIs很有益,因为他们可能永远免于缴纳转让税(transfertax)。美国直到1980年左右才逐渐允许设立永久信托,目前有18个州及哥伦比亚地区允许该类信托存在。 |
(二)家族信托设立原因解析
通常认为,家族信托是为总资产超过2亿美元的富裕家庭服务的[4],但实际上现今家族运用非常广泛,一般富裕家庭也可使用该种工具规划传承财产。通常设立家族信托基于以下原因:
1、财富灵活传承
当一个人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,若其突然去世或失去劳动能力,子女及配偶将面临困境。为了预防该种情况,他可以设立信托,并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地约定各项条款,包含信托期限、收益分配条件和方式和财产处置方式等,如可约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:“年满18岁”、“结婚”、“婚姻变故”、“面临法律诉讼”等。另外,HNWIs非常在意家财能否真正由自己的后代(血亲或收养的)所继承。当离婚或者去世后未亡配偶再婚时,财产可能由他人的后代受益。而设立信托则可保证无论委托人或其配偶再婚多少次,家族财产受益人都只能是其子女或其他指定的受益人。
2、财产安全隔离
HNWIs多是企业实际控制人,现实操作中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无法清晰界定。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,个人资产往往也成为债务追偿的对象。而信托资产是独立存在的,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,与委托人、受托人、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。因此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影响信托资产的存在,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(而不是遗产本身)获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。这样一方面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(除非信托财产为非法所得),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对家族财富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;另外也避免了委托人的家人将财富在短期内挥霍一空。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家族信托,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法通过法庭判决来争夺遗产,从而避免了相关法律纠纷。当然要实现这一点目的,需要提前规划,等到财产将要被追索或冻结前再设立信托就会来不及了。
3、用信托避税节税
美国在2010年暂停征收遗产税后,联邦政府会对2011年去世的人征收最高达55%的遗产税。无数缠绵病榻的富人2010年都曾挣扎“要不要今年就安乐死,为子孙后代多留点钱?”事实上,在美国设立信托的重要目的是节税,由此产生了不同的信托形式,包括:QTIPs(qualifiedterminableinterestproperty,允许配偶继承时免税,委托人也可以改变受益人),QDOTs(qualifieddomestictrusts,允许非美国籍的配偶继承时免税),QPRTs(qualifiedpersonalres idencetrusts,允许委托人赠与时对所赠与资产折价,以便享受税收优惠),GST信托(可免除跨代传递税,即Generationskippingtax)等不同种类信托。当然,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一个信托,综合利用各种税收减免政策。
4、信息严格保密
当家族信托设立后,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均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,除特殊情况外,委托人没有权力义务对外界披露信托资产的运营情况。使用家族信托时,在委托人去世前,财产就已完成转移,避免了遗产认证的过程。
5、跨代信托和家族企业传承
HNWIs会为了好几代人的利益设立信托。巨大的家族财产、优秀的节税效果以及良好的投资收益,能够实现几辈人衣食无忧,比如洛克菲勒家族等。另外,对于有家族企业的人士来说,更需要在有生之年实现高效、平稳的家族股权转移和管理,并尽量避免无谓的股权结构变动,防止股权传承导致不合格股东进入企业。在美国,很多家族企业都由家族信托经营管理或由其持有股权,可以保证家族成员对公司的控制权,实现股权结构的稳定、排除不合格股东;同时,引入对企业发展有巨大帮助的外部经理人管理企业事务,实现家族事业的基业长青。事实上,受益于家族信托,全球财富500强排行榜上至少有一半的公司,其最初创始人的后代仍拥有较大话语权,如下表所示:
表2全球财富500强中家族企业[5]
公司名称 |
创立时间 |
创始人家族所持有股份(%) |
沃尔玛(Wal-Mart) |
1962年 |
38 |
福特汽车(FordMotor) |
1903年 |
40 |
三星电子(Samsung) |
1938年 |
22 |
LG集团(LGGroup) |
1947年 |
59 |
家乐福集团(CarrefourGroup) |
1959年 |
29 |
菲亚特集团(FiatGroup) |
1899年 |
30 |
标致雪铁龙(PSAPeugeotCitroën) |
1896年 |
42 |
美国嘉吉公司(Cargill) |
1865年 |
85 |
德国宝马汽车公司(BMW) |
1916年 |
47 |
二、家族信托两大杀手锏:税收筹划与投资增值
下面将重点讲述家族信托非常重要的两点功能:税收筹划功能、投资及增值服务,正是这两点保证了富裕家族保持并增加他们巨额的财富。
(一)税收筹划功能:避免财富蒸发的必经之路
让巨额财富消散有很多方式,而税收就是最行之有效的一条途径。从财产规划及传承角度,涉及到的税目如下表所示:
表3财产规划及传承涉及的税目
税目 |
释义 |
转移税(transfertax) |
将财产所有权从一个人转移至另一个人或机构时征收的税。在美国,财产税和赠与税都可认为是转移税的一种。 |
遗产税(InheritanceTax) |
对遗产的继承人征收的税,每个继承人需分别计算并缴纳。当遗产继承人为死者的配偶或子女时,税率通常会有优惠。 |
财产税(estatetax) |
对死者的财产总体征收的税,2011年该税率是35%。 |
赠与税(GiftTax) |
一个人生前将金钱或其他资产赠与他人时缴纳的税负。 |
跨代传递税(Generationskippingtax) |
一个人将财产直接赠与他人或将财产转移至信托,同时受益人为该人的孙子辈或其他无血缘关系的人(年龄比该人小37.5岁)时征收的税,即财产转移时跨过了一辈人时征收的税。直到1986年,美国才开征这种税收[6],弥补了之前的法律漏洞。 |
如果富裕家族将财产直接传给子女,子女再传给孙子,那么两次传承都将缴纳转移税,假设以35%计算,即使最初有100万财产,在缴税两次后也只能剩下42万,可以认为税收是迅速耗尽财富的最佳方式。但如果将财产转移至信托,只有最初的转移和最后信托终止时才需缴纳转移税。信托期限越久则节税效果越明显。从信托诞生之初,美国各界人士就为延长信托期限做出了很多努力,直到1980年一些州才逐渐允许设立永久信托,目前一共有19个州及哥伦比亚地区允许该类信托存在。而当家族信托被设立成为永久信托时,那么只有最初的转移才需缴税。
然而对于HNWIs,设立信托时需要缴税的数目也极其可观。那么最初将资产置入信托时,怎样合理合法减少税负呢?在详述相关技术之前,需要先了解两个概念。
统一抵税额(UnifiedCredit):除了公益信托,所有其他信托都需缴纳财产税或赠与税,以2011年为例,一个人可享受500万美元的统一抵税额。也就是说,委托人生前转移500万美元至家族信托时,不用缴纳赠与税。
GST豁免(Generation-SkippingTaxExemption):当财产转移给孙辈时还需缴纳跨代传递税,但同样该税收也享有一定额度的GST豁免,2011年该额度是500万美元。
利用以上两个豁免权,HNWIs就可以将部分财产转移至信托。然而对部分人,这个免税额还远远不够,这就需要用到下面Note-Sale策略,该策略可以“杠杆化”免税额的威力,从而转移更多财产至信托。
1、Note-Sale策略[7]的两大法宝:估值折扣和杠杆作用
第一步:估值折扣
如果将财产直接转移至信托,那么只能享受500万的税收豁免。如何放大折扣,即“杠杆化”该税收豁免值呢?富裕家族可以先创立一个非公开上市的有限合伙企业,在该企业中设立两类股权:有投票权和无投票权的股权,并由家族成员持有这两类股权。其中无投票权的股权因缺乏流动性和缺乏控制权,估值时应给予相应折扣。一般来说,该折扣为40%左右。因此价值500万美元的资产估值时只有300万美元,那么当利用统一抵税额和GST豁免时,转移至该有限合伙企业中估价500万的资产时,实际转移的资产可达833万美元,对于夫妻双方该资产数量可再翻倍,即可转移1667万美元的资产至家族信托都不用缴税。
第二步:购买折价资产
家族信托中自此拥有了估值为500万美元的资产,受托人用该资产作为首期付款,购买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总估值5000万美元资产。完成该交易后,受托人将在以后若干年内支付贷款利息给家族成员。至此,家族信托中拥有估值5000万美元的资产,而该资产的市场价应为8333万美元。同样对于夫妻双方,该资产价值可达到1.6亿美元。
需要注意的是,这个购买行为看起来应和赠与行为不同。美国国税局规定财产转移行为视为交易而不是赠与的条件:出售的、交换的,或者其他按照标准交易流程(善意的、常规的,不具有任何捐赠意图)进行的行为。为了达到该目的,本策略中初次转移财产和购买资产相隔时间不应当少于6个月。
Note-Sale策略也可以用于减少所得税。通过在信托条款中故意设置一些条款,例如:允许捐赠者等值置换信托中的资产,这样委托人会被认定为信托资产的所有者,信托和委托人之间的交易不会被课税。因而将不具投票权的股权转移至受托人时没有获利,也就不用缴纳所得税。
2、“零”GRAT策略[8]:利用折扣与IRS假定的资产收益率,零税负传递财富
Note-Sale策略可以利用一倍的税收豁免,转移约十倍的财产,然而对于HNWIs这还远远不够。捐赠者剩余年金信托(GrantorRetainedAnnuityTrust,简称GRAT)可以在已经充分利用税收豁免的情况下,将剩余财产转移至信托,只用缴纳非常少的税负。
什么是GRAT呢?GRAT是一种不可撤销信托,在存续期间每年按照信托资产(通常为股票)的一定比例付息给委托人,通常GRAT的存续期为2年到5年之间。对于GRAT,美国国税局会假定一个资产收益率y-presume(通常为联邦中期利率的1.2倍)用于计算存续期结束后信托资产的价值。如果信托资产实际收益率y-actual高于假定的收益率y-presume,那么增值的这部分资产转移至子女时,不用缴纳任何税负,实际收益率越高则免税转移的资产越多。
“零”GRAT(“zeroout”GRAT)则是普通GRAT的变体之一,它通过每年给委托人支付足够高的利息,使得按照y-presume计算资产现值为零。如其名字,通过这种方式转移至子女的资产需缴纳的税负为零。
下面通过一个例子说明“零”GRAT的优势:假定家族资产被置入一个非公开上市的公司,估值为5000万美元。委托人设立一个两年的GRAT,将公司20%的股权转移至该信托。由于是非公开上市公司,20%股权实际价值为1000万美元,而估值仅有520万美元(假定48%折扣)。假定y-presume为5.8%,y-actual为8%。那么两年存续期间,委托人将收到520万美元以及5.8%的增值收益(共计约565万美元);两年后子女将收到480万美元以及2.2%的资产收益(预计580万美元),这部分资产不用缴税。若在此期间公司上市或有股权有很大增值,免费转移给子女的资产价值更高。
但是GRAT也有其缺点,最大的缺点在于它并不是永久信托,难以利用GST豁免的杠杆效应。因而通常GRAT只用于转移资产给儿女,不用于转移给更远的后代(孙子等)。
除了以上两种方式之外,还有很多高级的财产规划的技术手段,以期达到合理合法减免税收的目的,这些手段也可以综合使用,使之达到最高的效用。
3、其他考虑因素
税收筹划中,估值折扣和“杠杆”税收豁免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。在所有税收筹划办法中,要想发挥最大的节税效用,置入信托中资产的收益率均需要满足一定的增值条件,在Note-Sale中收益率需大于贷款利率,GRAT中收益率需大于美国国税局假定的收益水平。因此将资产置入信托前,应考虑其是否具备相当的增值潜力。理想的资产包括:刚形成的生意、新发明的产品、增设了分公司或办公点的企业以及即将上市的股权等。当然有了这类资产之后,还需考虑寻找一个愿意接受并有经验的受托人管理这些资产。
(二)投资功能及其他增值服务:信息优势及全球投资实现财富的不断增长
1、法规演变带来行业发展契机
几个世纪以来,美国法律专注于资产的安全性。当时受托人的主要责任是避免风险,甚至包括资产增值时所必要承担的风险。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,委托人转移至信托的主要财产就是房地产,而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节省转移税。即使后来信托资产逐渐包括了有价证券组合,但受制于相关法律,受托人即使忠实履行其职责,也难抵资产实际价值逐年缩水的现实。直到谨慎投资者准则(PrudentInvestor)取代谨慎人准则(PrudentMan),才迎来信托投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时代。
相关法律规定如下:
- 谨慎人准则:在1830年的哈维德诉亚莫瑞判例(HarvardCollegev.Amory)中首次提出[9],专注于保持资产的面值并且厌恶投机,并且在1935年和1959年的两版《信托法规重述》(RESTATEMENTOFTRUSTS)中运用。在谨慎人准则下,对风险的评估是基于每一个单独的资产而不是投资组合。这样,信托完全不能涉及很多种类的投资,同时会过度投资于所谓安全的资产(比如美国国债);当市场上有新的投资方向时,信托投资更是被禁足。
- 谨慎投资者准则[10]:1952年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产生。作为有效市场理论,它运用新的方式度量并管理投资中的风险。该理论认为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(即使国债也面临着通货膨胀的风险),风险一般有两种:个别风险和系统风险,前者是指围绕着个别公司的风险,即对单个公司投资时,其回报的不确定性;后者指整个经济的风险,该风险无法由分散投资来减轻。进行某项投资时应当基于整个投资组合,而不是单独看待某一项投资。受此影响,谨慎投资者准则产生,并被引入新的信托法。在新的法律规定下,只要受托人拥有相关投资能力,并且符合委托人或受益人的需求,信托投资就可以涉足期货、衍生产品、私募等各类投资领域。
随着法律制度的开放,家族信托不但能产生巨大的节税作用,还能借助专业的投资策略和丰富的投资手段,实现富裕家族财富的持续稳定增长,整个行业也得以蓬勃发展。
2、专业的产品&增值服务
富裕家族之所以比其他人拥有更多财富,源于他们企业家的精神、精准的眼光和大胆的投资手段。在他们的资产配置中不仅有传统的股票债券等资产,还包括很多新奇的投资[11](游艇、赛马场等),如下图所示。
图2全球HNWIs资产配置情况
而专业信托机构(包括银行信托部、独立信托公司等)能够满足富裕家族的投资需求,因为其具有单个投资人所无法比拟的优势[12]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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丰富的信息源:从其客户、同业等多渠道获得最新投资信息,从而及时把握最新机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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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源整合和创新:根据不同的需要为建立投资团队,定制投资服务,提供最为专业的建议,获得超越市场的可观收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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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、直接投资:不限于在本地本国投资,而可以通过可靠渠道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投资机会。
北方信托(NorthernTrustCorporation)[13]就是一个成功的典范,它成立于1889年,目前已逐步发展为一家以私人银行业务为主的综合性金融机构,目前其客户来自40个国家,在海外设有70多个分支机构,在90多个市场进行投资,国际化投资已占其资产管理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。它是较早开始全球化运作的金融机构之一,上世纪90年代初就进入了新兴市场。它于1998年开始进行新兴市场的指数管理业务,2007年推出了19个指数ETF,其中8个在新兴市场(中国、以色列、马来西亚等)、9个在欧洲市场(比利时BEL20、法国CAC40等)、1个在澳大利亚市场(ASX200)。据2011年3Q数据显示[14],北方信托管理资产达4.81千亿美元,托管资产达3.8万亿美元,同比增长7%,其中包括2.3万亿国际资产,同比增长10%;第三季度的净收入1.7亿美元,同比增长9.5%,环比增长12.1%。可以看出,尽管全球经济环境脆弱不堪,北方信托的资产规模和收入水平都能实现稳定持续增长。
北方信托只是一个例子。事实上除了税收筹划、投资增值之外,信托机构还提供了一系列增值服务,能够满足HNWIs的更多需求。下图对此进行说明,可以看出对于5000万美元以上客户,除了传统项目之外,信托机构还提供了如健康、烹饪、投资俱乐部甚至移民等一系列增值服务,利于增加用户黏性。
图3美国信托公司聚焦高端客户的服务模式[15]
三、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现实意义
我国已经迎来了财富管理的时代,然而现有的渠道和投资产品远远不能满足HNWIs的需求,我国急需开展家族信托业务为HNWIs管理及传承财富。家族信托业务能够为HNWIs带来三方面的益处:
(一)财富集中管理——团结一致方能所向无敌
世界上最神秘富有的家族——罗斯柴尔德家族早就意识到:“只要你们团结一致,你们就所向无敌;你们分手的那天,将是你们失去繁荣的开始。”财富集中管理可以统一进行税收筹划,可以更有效的进行投资。财富只有集中管理,不因子女分家等原因被打散,才能更好产生“钱生钱”的效应。2011瑞士信贷调查报告显示,全球0.5%的人口拥有世界38.5%的总财富,且这个富人更富有的趋势已经持续了很多年。相反,若缺乏有效的集中管理机制,几十年后随着家族成员开枝散叶,究竟有多少财富能传承下来呢?
(二)财富专业管理——整合最专业的精英团队
“虎父无犬子”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,甚至股神巴菲特都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尴尬。事实上,通常子女各有各的兴趣和追求,也不一定具备管理财富的能力。专业的信托机构则相反,它不但能持续吸引最具备专业水准的精英加入,还能够整合一个包含律师、资产评估师、会计师在内的专业的团队,复制国外展业的经验,为我国HNWIs提供最专业最适合的服务。目前,信托机构是唯一可以投资于资本市场、货币市场、产业市场的具备直接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,完全可以根据HNWIs的需求量身定制所需的服务。
(三)财富稳健管理——发挥时间的复利价值
当成功实现了集中和专业管理财富,财富的稳健增长自然就水到渠成了。所谓稳健增长,需要借助于资产配置、坚持价值投资,每年稳定盈利,由时间来检验管理的结果。简单计算一下,若每年能稳健实现8%的盈利,百年之后财富增长就可超过1万倍!因此,谋求财富增长不应当急功近利,而是长期的坚持,充分发挥时间的复利价值。
注释:
[1]RICHARDR.DAVIS,THEPHIPPSFAMILYANDTHEBESSEMERCOMPANIES76(TurnerPublishingCompany2007).
[2]BarbaraR.Hauser,M.A.,J.D.,Cadwalader,Wickersham&TaftLLP,TheUseoftheFamilyTrustintheUnitedStatesToday,TheAmakasuCharitableTrust2005Lecture
[3]Sitkoff,RobertH.&Schanzenbach,MaxM.,"Jurisdiction2alCompetitionforTrustFunds:AnEmpiricalAnalysisofPerpetuitiesandTaxes".YaleLawJournal
[4]PierceH.McDowellIII,FamilyOwnedPrivateTrustCompanies,ABATRUSTSANDINVESTMENTS,May-June,2008at44..
[5]“Passingonthecrown”,TheEconomist,November4,2004(withownershipasapproximate)
[6]CAMPFIELD,DICKENSON&TURNIER,TAXATIONOFESTATES,GIFTSANDTRUSTS727(23ded.WestGroup2006)
[7]IrisJ.Goodwin,HOWTHERICHSTAYRICH:USINGAFAMILYTRUSTCOMPANYTOSECUREAFAMILYFORTUNE,July2009
[8]RonaldD.Aucutt,CurrentThinkingonZeroedOutGRATsandSalestoGrantorTrusts,June2006,McGuireWoodsLLP
[9]JesseDukeminierandJamesF.Krier,TheRiseofthePerpetualTrust,50UCLAL.REV.1303,1336(2003).
[10]JohnH.Langbein,TheUniformPrudentinvestorActandtheFutureofTrustInvesting,81IOWAL.REV.641,682(1996).
[11]MerrillLynch/CapGemini,WorldWe althReport2011,page2.
[12]StephenMartiros&ToddMillay,AFrameworkforUnderstandingFamilyOfficeTrends,CCCAlliance&WhartonGlobalFamilyAlliance
[13]http://www-ac.northerntrust.com
[14]3q2011_ntrs_earnings_release,http://www-ac.northerntrust.com/content/media/attachment/data/financial_release
[15]洪锦屏,罗毅,沈娟,美国信托行业发展启示,2011年9月23日,招商证券研究所